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8日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参与保险单载明的招标投标项目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者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署相应的招标项目书面合同;

(三)投保人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未能或者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

(四)其他经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保函中载明的,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

(二)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招标项目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招投标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变更招标文件;

(五)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

(六)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

(四)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重新招标而付出的成本等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终止,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基础证照、资质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加重保险人责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以联合体投标的,投保人应当将联合体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交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后,投保人不得对联合体成员进行增减或更换。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招标文件;

(四)投保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投保人的违约证明;

(六)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欠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1-免赔率),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金额-免赔额。

其中保险损失金额等于实际损失扣除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

第三十条 若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则视为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存在重复保险情形的,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招标文件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种选择一种,并在保单中约定: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八条 投标保证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并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

投标保证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予退还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招标项目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等。

1.1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被保险人)和承包人(投保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2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3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4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2.日期和期限: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保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签署保单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3.间接损失:是指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致使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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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5.0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所在行业调整系数

所属行业发展潜力

调整系数

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0.6-0.8

行业发展潜力大

0.8-0.9

行业发展潜力较大

0.9-1.0

行业发展潜力一般

1.0-1.2

行业发展潜力较小

1.2-1.5

(二)投保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

信用评级

标准

调整系数

信用优良

企业信用程度较高,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0.7-1.0

信用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中等水平,会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发展会有波动,履约能力一般

1.0-1.5

信用欠佳

企业信用程度欠佳,资产和财务状况欠佳,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偏低水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发展前景不明朗,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履约能力欠佳。

1.5-3.0

(三)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调整系数

50%或以下

0.8-0.9

50%-70%(含)

0.9-1.0

70%-90%(含)

1.0-1.2

90%以上

1.2-2.0

(四)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每次事故免赔率 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调整系数

10%或以下

1.0-1.2

10%-20%(含)

0.9-1.0

20%-30%(含)

0.8-0.9

30%以上

0.6-0.8

(五)地区调整系数

地区

调整系数

省会城市

0.6-0.8

地级市

0.8-1.0

县域

1.0-1.1

乡镇

1.1-1.5

(六)历史/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

调整系数

30%或以下

0.6-0.8

30%-50%(含)

0.8-1.0

50%-70%(含)

1.0-1.2

70%或以上

1.2-1.5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之积。